南康市新农合按床日付费实施方案(试行)
补充规定
为确保按床日付费更加顺利运行,现对《南康市新农合按床日付费实施方案(试行)》(康合医管字〔2013〕2号)文件作如下补充规定:
一、危急重病人占比:市(县)级定点医疗机构≤25%,乡级定点医疗机构≤5%。一级护理天数占危急重病人住院天数的比例不超过50%。对不符合危急重病诊断的按非危急重病人标准核报。
二、危急重病人二级护理、儿科3-6天、非危急重3-6天付费标准调整如下:
1、市一医院危急重病人二级护理340元/天,儿科190元/天,非危急重290元/天;
2、市中医院危急重病人二级护理310元/天,儿科190元/天,非危急重290元/天;
3、市妇保院、市二医院、南康众和医院、南康市骨创伤医院危急重病人二级护理240元/天,儿科150元/天,非危急重210元/天;
4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十字会医院、赣州黄金医院危急重病人二级护理230元/天,儿科140元/天,非危急重190元/天;
5、中心卫生院危急重病人二级护理160元/天,儿科100元/天,非危急重140元/天;
6、一般卫生院危急重病人二级护理160元/天(含新华、友好、祥联、金鸡医院)儿科95元/天,非危急重130元/天。
三、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床日付费住院实行分段付费,床日费用0元至800元部分按70%核算,800元以上部分按90%核算。
四、市(县)级定点医院住院时间在3天以内、乡级定点医院住院时间在2天以内出院或转院的放化疗病人、危急重症病人、尿毒症透析病人的医疗费用,仍按项目付费计算(必须执行按项目付费相关规定,下同)。
五、需手术治疗的危急重病人,其手术费、麻醉费等费用单列,仍按项目付费计算。
六、ICU治疗的医疗费用,仍按项目付费计算,运行1年后再确定按床日付费标准。
七、微创、腹腔镜、盆底再造等新开展的项目,符合收费标准且超过300元的治疗费用单列,仍按项目付费计算。
八、重症手足口病人使用的免疫球蛋白,其免疫球蛋白费用单列,仍按项目付费计算。
九、按床日付费月度赢利超过10%以上的,按10%拨付。
十、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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